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至少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
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是最普通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l)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在必要的时候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也不同于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1)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在必要的时候审判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审理的案件。
二、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受理的案件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却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这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问题应该由谁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所以,当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看法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断为基准。
在实际解决问题时,还应该考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这条解释不同于以往的解释,把原来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改为“应当依法审判”,更准确地表达了在诉讼效率原则考虑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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